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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二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当涂县支行与荣贞进、刘金凤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当涂县支行,荣贞进,刘金凤,杨荣,刘继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29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当涂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67587239-2。负责人:陈卓,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涛,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贞进,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刘金凤,女,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杨荣,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刘继国,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当涂县支行诉被告荣贞进、刘金凤、杨荣、刘继国金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公司当涂县支行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荣贞进、刘金凤、杨荣、刘继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当涂县支行要求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当涂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当涂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作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孔晓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