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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商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红军、王登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红军,王登荣,陈锋,杨岱英,白黎明,周宪芹,白路斌,白堂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商初字第241号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泰安市开元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凤鑫,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山东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红军。被告王登荣。被告陈锋。被告杨岱英。被告白黎明。被告周宪芹。被告白路斌。被告白堂芹。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7元,减半收取1228.50元,保全费1270元,两项合计2498.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杜庆文人民陪审员  霍广乐人民陪审员  法清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崔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