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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民一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江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一初字第620号原告江**。委托代理人陈敬华,济阳县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负担。审判员  台忠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