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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屈兴与徐竹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兴,徐竹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210号原告屈兴。委托代理人蔡青、陈怀远,德清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竹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兴与被告徐竹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70元,由原告屈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邵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