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屈兴与徐竹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兴,徐竹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210号原告屈兴。委托代理人蔡青、陈怀远,德清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竹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兴与被告徐竹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70元,由原告屈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邵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