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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二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袁俊杰诉被告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俊杰,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二初字第00090号原告:袁俊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苏向伟,许昌市魏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滁州市滁东扬子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戈永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俊杰诉被告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俊杰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俊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袁俊杰负担。审 判 长 王 文人民陪审员 刘 鹤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贺晓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