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贵平与陈斌、熊燕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平,陈斌,熊燕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197号原告王贵平。被告陈斌。被告熊燕珠。原告王贵平诉被告陈斌、熊燕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守环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贵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斌、熊燕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贵平诉称:2013年3月,被告陈斌、熊燕珠以购车资金短缺为由,向我借款77000元,并于2013年5月出具了一张借条,双方约定月息1.5%,借款期限一年。该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向被告陈斌、熊燕珠催要未果。是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我的借款本金77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王贵平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2013年5月,被告陈斌、熊燕珠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陈斌、熊燕珠向原告王贵平借款77000元及按月息1.5%支付利息、一年还清的事实。被告陈斌、熊燕珠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核实,其来源合法,真实有效,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陈斌、熊燕珠以购车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王贵平借款计77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为月息1.5%,并于2013年5月向原告王贵平出具了借条一张,该款到期后,经原告王贵平多次向被告陈斌催要未果。是此,引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陈斌向原告王贵平借款77000元,有被告陈斌、熊燕珠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依法应予保护。对原告王贵平要求判令被告陈斌返还借款77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合法有据,其借款约定月息1.5%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斌偿、熊燕珠偿还���告王贵平借款人民币77000元。二、被告陈斌向原告王贵平偿付借款77000元的利息(该利息从2013年5月1日开始,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0元,由被告陈斌、熊燕珠负担。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守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