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姜伟、孙玉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姜伟,孙玉荣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240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燕,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代磊,该公司法务。被告:姜伟,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孙玉荣,女,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姜伟、孙玉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道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田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