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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宋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times,李×&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221号原告宋××,女,1957年3月28日出生,朝鲜族,农民。被告李××,男,1954年11月22日出生,朝鲜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宋亨洙,黑龙江天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春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被告李××委托代理人宋亨洙到庭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诉称:1979年2月15日与被告李××登记结婚,婚生长子李日光(1979年10月25日出生)、次子李志海(1985年12月8日出生)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1995年5月份,被告离家到韩国打工,因双方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讼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李××承认原告宋××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李××承认原告宋××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原告宋××与被告李××离婚;二、个人衣物归个人。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姚春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家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