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余壮与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壮,洪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570号原告:余壮,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洪明,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壮与被告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壮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余壮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慧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剑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