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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余壮与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壮,洪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570号原告:余壮,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洪明,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壮与被告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壮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余壮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慧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剑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