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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一初字第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河南省红旗变压器有限公司与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红旗变压器有限公司,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一初字第00742号原告河南省红旗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后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继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建华,该公司员工。被告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山阳路6123号。法定代表人刘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小金,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红旗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红旗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红旗变压器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红旗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6元减半收取为2153元由原告河南省红旗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爱萍审 判 员  梁小云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宋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