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胡景强与被告黎宗付、被告武汉新能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景强,黎宗付,武汉新能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1506号原告:胡景强,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梅苑小区二期波光园F-303号,公民身份号码42020219820626123X。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宋经传,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宗付。被告:武汉新能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8号。法定代表人:傅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关辉,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65号综合楼7-9层。负责人:胡书钦,总经理。责人:龙泉0626123X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景强与被告黎宗付、被告武汉新能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景强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景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景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景强负担。审判员 谢 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亚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