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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林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与袁和刚、胡建华、王志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袁和刚,胡建华,王志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林民初字第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住所:吉林省敦化市敖东大街1188号。负责人刘建群。委托代理人吴永春,男,敦化农业银行大石头支行。被告袁和刚,男,1982年10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被告胡建华,男,1972年6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被告王志永,男,1970年5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诉被告袁和刚、胡建华、王志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被告已将所欠贷款还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275元,余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承担。审判员 : 王 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贺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