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曾小红与吴明泉、吴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小红,吴明泉,吴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559号原告曾小红,女,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吴明泉,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吴立飞,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小红与被告吴明泉、吴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另行起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小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圣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