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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胡增举申请刘广仁、高芳、刘广军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胡增举,男,1956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刘广仁,男,1965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高芳,女,1967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刘广军,男,1968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呼民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胡增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广仁、高芳、刘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芳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胡增举欠款人民币5100元,对于剩余欠款1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胡增举自愿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4)呼民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肖志军审判员  张松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