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胡增举申请刘广仁、高芳、刘广军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胡增举,男,1956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刘广仁,男,1965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高芳,女,1967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刘广军,男,1968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呼民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胡增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广仁、高芳、刘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芳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胡增举欠款人民币5100元,对于剩余欠款1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胡增举自愿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4)呼民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肖志军审判员 张松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