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执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郭兰申请执行高小江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兰,齐振军,高小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藁执字第00348号申请执行人郭兰,男。被执行人齐振军,男。被执行人高小江,男。郭兰诉齐振军、高小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藁民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齐振军、高小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郭兰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冻结齐振军、高小江价值7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兵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彦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