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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执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郭兰申请执行高小江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兰,齐振军,高小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藁执字第00348号申请执行人郭兰,男。被执行人齐振军,男。被执行人高小江,男。郭兰诉齐振军、高小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藁民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齐振军、高小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郭兰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冻结齐振军、高小江价值7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兵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彦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