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执行决定书(16)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51号本院在执行刘连杰申请临沂市兰山区临湘板材厂、李勇、李天忠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临沂市兰山区临湘板材厂、李勇、李天忠请执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