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熊树志、熊志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熊树志,熊志明,熊树长,熊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住所地柳江县。负责人王旭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熊树志,农民。被执行人熊志明,农民。被执行人熊树长,农民。被执行人熊志军,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812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5194.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熊树志、熊树长、熊志明、熊志军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青 山审判员 钟光城审判员咸治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覃 仕 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