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涪法民初字第02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以学与重庆市御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以学,重庆市御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2113号原告陈以学,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游小强,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御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70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9375-9。法定代表人梅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水,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曾凡瑛,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以学与被告重庆市御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学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御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以学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御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46元,减半收取4223元,由原告陈以学负担。审判员  鲜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