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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十堰德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茂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德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茂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577号原告十堰德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车城西路106号润江小区。法定代表人秦德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月丽,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明轩,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茂峰。原告十堰德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茂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十堰德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十堰德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德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十堰德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许小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