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8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沈开周、李小燕信用卡纠纷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沈开周,李小燕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845-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85746720-8。代表人刘少云,行长。被告沈开周,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告李小燕,女,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告沈开周、李小燕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余盛明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 余盛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桂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