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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8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沈开周、李小燕信用卡纠纷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沈开周,李小燕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845-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85746720-8。代表人刘少云,行长。被告沈开周,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告李小燕,女,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告沈开周、李小燕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余盛明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  余盛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桂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