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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执字第00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曹海兵与郝必勤、徐俊燕、郝安国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巢执字第00696号曹海兵:你与申请执行人郝必勤、徐俊燕、郝安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巢民一初字第00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郝必勤、徐俊燕、郝安国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郝必勤、徐俊燕、郝安国支付赔偿款款10万元(不包含迟延履行);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1450元。以上:106370元。本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巢湖居巢支行。户名:巢湖市人民法院。账号:175222504012。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