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正执字第4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秦根印、拜建华与衣学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根印,拜建华,衣学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正执字第449-2号申请执行人:秦根印,男,195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拜建华,男,1962年3月4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衣学争,男,195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关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衣学争在正阳邮政储蓄银行西大街支行的存款(账号xxxxxxxx)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宏伟审 判 员 邹庆红审 判 员 何希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代 凤 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