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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河民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连忠与被执行人勾杰年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连忠,勾杰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河民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孙连忠,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勾杰年,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孙连忠与被执行人勾杰年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的(2014)永河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连忠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勾杰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孙连忠赔偿款8850元。被执行人勾杰年于2015年6月1日缴清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河民执字第5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治国审 判 员  卢泰林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燕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