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中刑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万某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中刑终字第24号原公诉机关临泽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某,男,汉族,1974年8月27日出生于甘肃省高台县,大学文化程度,高台县××务局职工。因威胁、恐吓他人于2014年6月3日被高台县公安局由行政拘留,6月13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转为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高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台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斌,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临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4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万某不服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指派检察员刘薇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万某及其辩护人李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一)2008年11月,高台县教体局发文安排对全县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技术能力进行测试,进行一段时间的学习培训后,分批进行计算机上机演示。2009年8月18日16时50分,被告人万某被安排到在高台县解放街小学计算机室的第21号计算机上进行测试,监考人员曹某在核对身份时发现万某由在同考场参加测试的其妻杨某甲替考,电教主任闫某让杨某甲通知万某来考试,万某来后,对监考人员不让其妻杨某甲替考不满,对闫某当场进行辱骂,在考场内大吵大闹,经其他参加测试的教师劝阻后,又强行将该考场内电闸拉下断电,致使该考场秩序严重混乱,参加考试的48名教师被迫中断考试。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闫某证明,2009年8月,高台县教体局组织中小学教师进行计算机操作考试,万某被安排在解放街小学考点,开考后,监考曹某发现万某让其妻杨某甲顶考,随后就让杨某甲叫万某来考试,饮酒后的万某来后,在考场内污言秽语谩骂半个小时,用凳子砸计算机时被其他教师挡住,最后将考场内的电闸拉下,使考试无法进行,致使考场来自各个学区的48名教师无成绩,一些农村教师因无成绩而调城区机会受影响。当时给教体局林某甲和局长作了汇报。2、证人陈某甲证明,2009年8月,在高台县解放街小学的计算机室,由教体局组织进行中小学教师计算机技能考试考场,监考曹某发现杨某甲坐在万某的座位上考试,电教主任闫某就让杨某甲叫万某来考试,万某来后,满身酒气的在考场内用污言秽语乱骂,闫某劝着让其安静,不要影响考试,万某不但不听,还要抢着关闭主控计算机,被他拦住后,万某就把考场内的电闸拉下,考试也因断电中断。3、证人曹某证明,2009年8月,高台县教体局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计算机技能考试,解放街小学考点由她和闫某监考,在核对身份时,发现万某由其妻杨某甲替考,就把杨某甲清出了考场。十分钟左右,万某来后,骂骂咧咧进了考场,闫某劝其不要吵闹,万某用脏话把闫某骂了一顿,还准备要打闫某,被参加考试的教师挡住,万某就把考场内的电闸拉下,考试因此被迫中断。4、证人孟某证明,2009年8月,他在解放街小学考点参加由教体局组织的计算机技能考试,和万某在一个考场,因杨某甲替万某考试,闫某让杨某甲叫万某来考试,万某来后,骂骂咧咧的进了考场,闫某劝着让安静,万某根本不听,还把考场的电闸拉了。5、证人雷某证明,2009年8月,他在解放街小学考点参加由教体局组织的计算机技能考试,因万某的妻子替万某考试被教体局的人发现后,万某来后,就骂骂咧咧的胡闹,还把考场的电闸拉了,致考试无法进行。6、证人徐某证明,他在解放街小学考点参加计算机技能考试,和万某在一个考场,因杨某甲替万某考试,被闫某清出了考场,万某来后就骂闫某,还要扑着打闫某,被他和几个参加考试的教师挡住,后来又把考场的电闸拉了。7、证人陈某乙证明,2009年8月,教体局在解放街小学组织教师进行计算机技能考试,他负责调试计算机,考试考试后不久,他在办公室听到吵闹声就到了考场,看到万某在骂闫某,计算机已经断电,几个教师在劝万某,考试也就中断了。8、证人杨某甲证明,2009年8月的一天下午4点多,因前几天万某给闫某打电话,闫某同意替考,才到解放街小学替万某考试,核对身份时,闫某又让叫万某来考试,万某来后就和闫某吵架。她就进了考场挡万某,在吵架过程中,考场就断了电,考试就中断了。9、证人张某甲证明,2009年8月,万某大闹考场事情发生后,闫某给他作了汇报,他安排闫某起草了处理意见,但一直未处理。考试中断,使全县1000多名教师成绩无法公布,考试投入浪费,影响恶劣。10、证人林某甲和证明,2009年8月,万某让妻子顶考,被制止后到考场闹事,关掉电闸,致使考试中断的事闫某给他汇报了,当时只对万某进行了诫勉谈话,再未进行过组织处理。11、高台县教体局关于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测试《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及万某考试安排表证明,按照高台县教体局的安排,万某在2009年8月18日16是50分在解放街小学第21号计算机上参加测试,其妻杨某甲在19号计算机上参加测试,同考场有48人。(二)被告人万某自2007年以来因殴打他人或者滋事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2012年4月因群众举报,经高台县纪委、检察院等单位组成的调查组从2012年8月至2013年4月的调查,认定被告人除被公安机关处理的事实外,在负责黑泉学区定安小学期间,还存在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徇私舞弊,造成国家资金流失的行为,故高台县纪委建议高台县教体局对万某的违纪问题进行处理,高台县教体局给予万某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教体局党委给予万某留党察看2年的处分。2013年8月20日高台县人社局决定将万某由黑泉学区调往高台县水务局红崖子水管所工作。为此被告人万某对工作单位调整和工资降低不满,采取对高台县纪委书记梁某,原教体局局长林某甲和、程某,参与调查组的高台县检察院干部关某,高台县纪委干部师某,原高台县人社局局长张某乙,参与信访接待的高台县信访局局长周某乙,多次采取用污言秽语当面进行辱骂,发手机短信进行辱骂、恐吓的手段,要求将其调回教育系统。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高台县公安局于2014年6月3日受理万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并于6月6日决定立案侦查。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梁某陈述,2014年5月28日8时许、15时许,5月29日9时许,6月1日20时许万某向他发送“你逼着让我杀你、杀你全家”等内容的手机短信对他进行威胁、恐吓;6月3日9时许,被告人万某又到他的办公室,当面对他进行威胁、恐吓。被害人程某陈述,2013年1月他调任教体局局长,万某在纪委的联合调查组调查期间就多次到教体局闹事;6月份,教体局根据纪委调查的事实和建议对万某进行处分后,万某多次到他的办公室对他进行辱骂、恐吓;9月份,万某调到水务局后,又先后几次到他的办公室对他进行辱骂和恐吓;2014年除夕晚上,万某给他发了“你不得好死”等内容的辱骂恐吓短信;2014年春节过后又两次到他的办公室对他进行辱骂恐吓2014年5月底的一天上午,因未接万某的电话,万某就发短信对他进行辱骂恐吓。被害人林某甲和陈述,被告人万某因没有任命其担任黑泉学区的校长,多次到他的办公室对他进行辱骂,妨碍正常的工作;在高台县纪委对万某的违纪问题调查期间,万某拿着写好的检举材料要挟他,要求担任黑泉学区的校长。(4)被害人师某陈述,他作为高台县纪委工作人员参与了万某问题的调查组,2012年11月16日万某给他发了一条“事情过头了谁都会后悔”等内容的短信,威胁阻碍调查。(5)被害人关某陈述,2012年8月,她受高台县检察院的委派,参加纪委对万某问题的调查组。11月的一天,万某给她发了一条威胁短信。调查结束后,万某又在电话里以她参与调查以致把他的校长免了为由辱骂她;后来有一天,因万某还在持续打电话,她在给副检察长李某汇报情况时,万某找到李某的办公室把辱骂了大约半小时,见她要报警,万某就匆忙离开了。(6)被害人张某乙陈述,2013年8月,根据高台县委、政府的决定,人社局下文将万某从教育系统调往水务局红崖子水管所工作后,万某以工作调动是人社局下文办理的为由打电话多次对他辱骂恐吓,还多次到他的办公室对他进行吵闹辱骂。2014年4月14日晚上,因他的工作要提拔调动到张掖市上,万某就打电话要挟,说如不将其调回教育系统,就到市委组织部告他。(7)被害人周某乙陈述,2013年9月份的一天,万某到信访局信访,要求政府将其原调回教育系统,他在给万某答复解释的过程中,万某在信访局办公室用污言秽语对他进行了,还做出要打的样子,吵闹了半个多小时才离开。3、证人证言(1)证人蔺某证明,2014年5月28日、5月29日、6月1日他和梁某在下乡过程中,万某多次发“杀你全家”等内容的短息威胁梁某,他将短信拍了照;6月3日在梁某的办公室,万某当场以“大不了你的抚恤金比我的抚恤金高一些”等语言威胁梁某。(2)证人田某证明,万某在林某甲和担任教体局局长期间,为了要担任黑泉学区的校长的事,多次到林某甲和局长的办公室对林某甲和进行了辱骂,扰乱会议秩序,障碍林局长下乡;程某局长接任后,因纪委调查后教体局对万某进行了处理,2013年6月的一天上午,万某拿着降低岗位等级的文件,到程某局长的办公室把程某指着辱骂了一顿,后来又骂了一次,骂的话就是“驴日的”“砸八怂”这些话。(3)证人常某陈述证明,2013年9月的一天,万某以是程某局长把他从教育系统调到了水务系统为由,到程某的办公室用“驴日的”、“砸八怂”、“不得好死”等语言,对程某进行了辱骂、威胁,以后还来辱骂过多次,骂的还是那些话。(4)证人武俊明证明:林某甲和担任局长期间,万某就为担任黑泉学区校长的事多次来闹过;程某接任教体局局长后,2013年6月的一天,万某以被降职为由到程某的办公室把程某辱骂了一顿;9月的一天,万某又以被调往水管所为由又把程某在办公室辱骂了一顿,在秋冬时节、春节过后,万某多次到办公室辱骂程某局长。(5)证人郭某证明,2013年9月、2014年1月、3月,万某三次到程某局长的办公室辱骂程某,由他和常某、武俊明进行劝挡,万某临走时还威胁说“你给老子等着”“不得好死”等。(6)证人王某甲证明,2013年上半年和9月的一天,万某2次在教体局办公室辱骂程某局长,“驴日的”、“乱怂宝”等。(7)证人赵某证明,2013年5、6月的一天,万某骂程某局长时,他进行劝阻,结果万某把他也骂了一顿,骂他“砸八怂、一丘之貉”;2013年9月,万某被调往水利局后,又多次到教体局辱骂程某局长,(8)证人王某乙陈述,在林某甲和担任教体局局长时,万某因竞聘黑泉学区校长落选,多次到林某甲和的办公室、会议室对林某甲和进行辱骂;程某接任后,2013年6月,万某在办公室把程某局长和书记赵某辱骂了一次;2013年9月、2014年1月、3月又对程某局长各辱骂了一次。(9)证人贺某证明,2013年8月万某被调往水务局工作后,多次到人社局办公室大吵大闹,辱骂张某乙局长,要求调回教育系统。(10)证人王某丙证明,2013年8月24日,万某到办公室辱骂张某乙局长,8月26日的答复会继续辱骂,后多次到辱骂张某乙,还威胁要杀张某乙和程某全家。(11)证人王某丁证明,2013年8月,万某被调往水务局后,多次到人社局辱骂威胁人社局张某乙局长,并且威胁说一要杀程某全家,二要杀张某乙全家。(12)证人苗前新证明,2013年8月以后,万某多次到张某乙局长的办公室辱骂、恐吓张某乙。(13)证人杨某乙证明,因万某不愿意到水务局工作,要求原调回教育系统,2013年9月24日在信访局接待万某时,在周某乙局长的办公室,万某大吵大闹,并辱骂信访局周某乙局长,前后闹了约一个小时。(14)证人周某甲证明,万某在2013年高台县上对其问题进行联合调查时,对调查组成员纪委的师某主任发过威胁短信,辱骂、威胁过检察院的工作人员。(15)证人李某证明,2013年3、4月份的一天,万某在他的办公室将关某大骂了一顿。4、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2014年6月18日高台高台县公安局从刘江处扣押万某涉案的金立牌黑色翻盖手机,串号:8651560074431。5、万某使用的金立手机手机检查情况、手机储存部分短信内容截图照片45张证明,万某通过手机给梁某、程某、张某乙、师某、林某甲和、关某发送短信的内容。6、万某号码为135××××7872的电话通话清单证明,该手机于2014年4月3日至6月1日向梁某、程某、张某乙的手机发送了短信。7、高台县纪委对万某的处理建议及调查报告证明,被告人万某除因多次辱骂、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处理外,还存在还存在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徇私舞弊,造成国家资金流失的行为,建议教体局对被告人予以处理。8、高台县教体局对万某的处理决定证明,高台县教体局根据纪委的建议,给予万某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教体局党委给予万某留党察看2年的处分。9、高台县人社局关于万某的调动文件证明,2013年8月20日高台县人社局决定将万某由黑泉学区调往高台县水务局红崖子水管所工作。10、万某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理的法律文书证明,万某曾于2007年7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高台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2008年3月20日因殴打他人,经高台县公安局黑泉派出所调解达成协议,向对方赔礼道歉,并在教师大会上检讨;2009年12月11日因殴打他人,经赔礼道歉,取得对方谅解,高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不予处罚;2010年11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高台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10日,罚款300元的处罚;2011年8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高台县公安局黑泉派出所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2012年1月18日因辱骂他人,被高台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2012年4月8日因殴打他人,被高台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11、被告人万某的户籍证明,证明了万某的年龄等情况。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在担任教师期间,不遵守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师教育技能测试纪律,让他人替考,被监督发现后,为发泄不满,在考场内恶意起哄闹事,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致使考试被迫中断;被告人在任教期间多次殴打他人和滋事,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在担任小学校长期间还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被教育主管部门降职和留党察看处分,在其已经不适合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情况下,将其调往水利系统工作后,不思己过,反而对有关单位工作人员随意辱骂、恐吓,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因恐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被行政处罚的行为被认定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已经执行的行政拘留时间应当折抵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万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认为:1、本案程序错误,高台县检察院违反回避制度,张掖市中级法院直接指定临泽县人民法院审理违反案件管辖制度。2、本案认定的第一起犯罪中“拉电闸”行为不属实,且高台县教委组织测试的场所不是公众场所,未达到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的程度,不能认定是犯罪。3、被告人因工作调动上访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没有犯罪的故意,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其发短信恐吓行为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4、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5、其通过信件等方式揭发原高台县教体局局长程某贪污受贿问题以后,该程已被司法机关处理,应认定为立功。张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本院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和原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在二审期间,上诉人的辩护人提交了证人闫某、陈某丙的证言,闫证明当时没有亲眼看到万某拉电闸的行为,只是考场断电后听周围的人说是万某拉了电闸。陈证明他找人替考被发现清出后自己去参加考试时不知何原因考试取消了,是否有人闹事拉电闸不知道。该2份证据经质证认为所证明的内容无法否定一审认定的事实,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当庭提交的被告人之妻杨某甲与当时参加考试的王雪萍等7人的电话录音光盘,由于不能提供证据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据,且取证的主体不合法,依法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本案程序违法的上诉、辩护理由,经查,该案由高台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2014年8月19日移送高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张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需改变管辖,遂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二款“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应当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之规定,指定临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商请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临泽县人民法院审理,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刑诉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由临泽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符合法律规定。该上诉、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上诉人的行为未达到使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上诉人因工作调动上访的行为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发短信恐吓行为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理由,经查认为,上诉人违反测试要求让他人替考被考务人员发现纠正后,恼羞成怒,与考务人员吵闹,不听劝阻,在实施砸考试主机被他人阻挡后拉断电闸,造成教委组织的计算机技能测试中断,致使测试组织者参加测试人员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其在任教期间多次殴打他人和滋事,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在担任小学校长期间因违反财经纪律被主管部门处分,在政府人事部门将其调动后,以不服调动上访为由对有关单位工作人员随意辱骂、恐吓,有关部门领导多次与其约谈做说服教育工作,但其不听劝阻,不仅多次到相关人员办公场所吵闹,而且多次利用手机发送短信的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故该上诉、辩护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上诉人曾通过信件等方式揭发原高台县教体局局长程某贪污受贿问题以后,该程已被司法机关处理,应认定为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程某被检察机关查处另有他人举报,上诉人对不法行为的举报行为应予肯定,但其举报的线索无法查证属实,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万某不遵守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师教育技能测试纪律,让他人替考,被监督发现后,为发泄不满,逞强耍横,在考场内滋事,致使考试被迫中断,严重扰乱考试秩序。借工作调动上访为由多次到相关人员办公场所吵闹,发泄情绪,并多次利用手机发送短信的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综上,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文德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宋力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晓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