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庆民一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李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庆民一初字第00086号原告:崔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庆云镇河东村三组。被告:李某某,男,XX岁,农民,住开原市八宝镇北英城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纪广宇审 判 员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孟庆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