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文星与被执行人佘进粮、周运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星,佘进粮,周运华,衡山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周文星。被执行人佘进粮。被执行人周运华。第三人衡山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志刚,董事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法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佘进粮、被执行人周运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1月13日按生效的民事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佘进粮在第三人衡山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法执字第8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于2015年2月9日向衡山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但衡山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就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又不按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佘进粮在第三人衡山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中的65万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建辉审 判 员 杨孝初人民陪审员 胡 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綦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