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执字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郭睿与张雅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睿,张雅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31号申请执行人:郭睿,女,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张雅琴,女,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关于申请人郭睿与被执行人张雅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郭睿与被执行人张雅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智审判员 刘海强审判员 张晓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