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执民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叶金洪与王玉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叶金洪,王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叶金洪。被执行人王玉龙。申请执行人叶金洪与被执行人王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09日作出(2014)丽遂商初字第12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金洪于2015年0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玉龙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叶金洪借款120000元及利息。本院通过银行、公安、房管等部门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相关的线索。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故申请执行人叶金洪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2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2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法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包凯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