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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滨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张玉国与张桂堂、张新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国,张桂堂,张新华,姜小玲,张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滨民初字第125号原告张玉国。委托代理人侯爱萍,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桂堂。被告张新华。被告姜小玲。被告张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住所地:A2昌邑市富昌街16号。负责人孙佃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国与被告张桂堂、张新华、姜小玲、张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桂堂、张新华、姜小玲、张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桂堂、张新华、姜小玲、张帆的起诉。审 判 长 马 俊代理审判员 张 妍人民陪审员 王秋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慧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