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代汝娟与邵剑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汝娟,邵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17号原告代汝娟,农民。被告邵剑,农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依法准许。二、原、被告婚生女孩邵某某2013年12月22日出生随原告生活,原告自己承担孩子抚养费。三、现在被告处原告的陪嫁物品归被告所有。四、其它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