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民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重庆宝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宝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保字第00282号申请人重庆宝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双龙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2118-1。法定代表人陶星颖,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崇毅(特别授权),重庆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兴慈六路西侧、滨海三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甘明根。申请人重庆宝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宝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涂建敏(女,汉族,1967年10月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担保人涂建敏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毛欣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