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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6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彦峰与赵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峰,赵东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6833号原告刘彦峰,男,1953年8月24日出生。被告赵东升,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峰诉被告赵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彦峰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东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彦峰撤诉。代理审判员  朱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郭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