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6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彦峰与赵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峰,赵东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6833号原告刘彦峰,男,1953年8月24日出生。被告赵东升,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峰诉被告赵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彦峰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东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彦峰撤诉。代理审判员 朱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郭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