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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江西精诚陶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精诚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江西精诚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罗来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游真,男,该银行职员,住江西省高安市。申请人江西精诚陶瓷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票号为3130005129347757、出票日期为2014年09月09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为石狮市锦昌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晋江威颐织造有限公司,付款人为泉州银行石狮凤里支行)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江西精诚陶瓷有限公司以找到遗失的汇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二、本案公告费500元,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西精诚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康志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淑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