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审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马瑞芳与正定县正定镇西北街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瑞芳,正定县正定镇西北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审字第00057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马瑞芳。被执行人正定县正定镇西北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樊振景,该街村委会主任。申请复议人马瑞芳不服无极县人民法院(2014)无执异字第00176-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正定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对被执行人正定县正定镇西北街村民���员会作出的通知书系在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情况下作出的,现被执行人正定县正定镇西北街村民委员会有能力履行剩余执行款项并已将应履行的剩余执行款项48450元汇至我院执行账户,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异议人马瑞芳不同意支取剩余执行款,但不影响本案的终结执行,故本院作出的(2014)无执字第00176号民事裁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异议人要求撤销(2014)无执字第00176号民事裁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申请复议人马瑞芳称,1、判决书生效后我于2002年8月21日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正定县法院于2003年6月16日作出中止执行裁定。2009年2月25日正定县法院因不能履行所欠债务,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将执行款缴法院,逾期不缴,将按本人与正定县正定镇西北街村民委员会签订的租赁协议延长以抵顶欠款。被执行人未提出任何异议,实际上被执行人已按通知履行,该案已经执行终结。2、石家庄中级法院将本案指令到无极县法院执行,2014年11月26日无极县法院作出(2014)无执字第00176号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正定县法院作出的2009年2月25日的通知中的按照原租赁协议延长租期抵顶欠款的执行行为,并要求我到法院领取剩余款项。我认为,正定县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将执行款缴法院,逾期不缴,将按本人与正定县正定镇西北街村民委员会签订的租赁协议延长以抵顶欠款是正确的,被执行人未提出任何异议,实际上被执行人已按通知履行。本人也是按照该通知执行,并且对所租赁场地进行了大量投资改造,增置设备,投入已达近百万元。无极县法院在这样情况下,终结执行本案,给本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更是纵容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被执行人不履行正定县法院的通知,给申请执行人造成巨大损失,被执行人应予全部赔偿。不能因为被执行人不想履行判决就不履行,想如何履行就如何履行。这样法律的公平何在,尊严何在?无极县法院认定的剩余执行款项数额不准确,计算日期有误,计算方法错误,实际剩余执行款项应为286000元。3、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正定县法院的通知,无极县法院作出错误的终结裁定,给我本人带来的不仅是法律的不公平、不公正,特别是被执行人将本人的场地故意损坏,造成我上百万元的损失,机器设备至今还掩埋在废墟中,并给本人造成身体伤害。4、因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法律义务,正定县法院作出执行通知,按照原租赁协议延长租期抵顶欠款的执行行为,是正确的行为,被执行人也默认,未提出任何异议,依据当时的欠款数额可以明确计算出延长租赁的期限,并且双方一直在履行之中。无极县法院在没有任何法定��执行行为下,停止该执行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作出终结执行本案更是错误的。5、无极县法院计算剩余执行款项是错误的。没有计算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计算抵顶租期的起止时间错误计算剩余执行款项有错误。无极县法院作出的(2014)无执字第00176号民事裁定书、(2014)无执异字第00176-1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本院查明,马瑞芳与正定县正定镇西北街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正定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02年8月2日作出(2002)正经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一、原、被告双方2002年5月2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并按原告实际使用租赁物之日期计算租赁期间。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50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未履行,申请人马瑞芳于2009年2月18日向��定县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正定县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作出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于2009年3月2日前将执行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117200元缴执行法院,逾期不缴将按马瑞芳与你村委会签订的租房协议延长租期抵顶你村的欠款。所租场地及房屋继续由马瑞芳使用。2014年8月25日本院作出(2013)石法执综字第063号执行裁定:将本案指令到无极县法院执行。2014年11月26日无极县法院作出(2014)无执字第00176号民事裁定: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02)正经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马瑞芳于2014年12月13日向无极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无极县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4)无执异字第00176-1号执行裁定:驳回马瑞芳的异议,马瑞芳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认为,正定县法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通知书,逾期不缴将按马瑞芳与你村委会签订的租���协议延长租期抵顶你村的欠款,所租场地及房屋继续由马瑞芳使用。该通知双方是否还在履行,执行法院没有明确。执行法院确认剩余执行款项,证据不足。在未确认执行标的额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作出(2014)无执字第00176号民事裁定及(2014)无执异字第00176-1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无极县法院(2014)无执字第00176号民事裁定及(2014)无执异字第00176-1号执行裁定,发回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福生审判员 李群虎审判员 马宏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雷林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