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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夹江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申请执行黄庆、黄勇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黄庆,黄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夹江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王峥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飞,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黄庆,男,汉族,住夹江县顺河乡。被执行人:黄勇军,男,汉族,住夹江县顺河乡。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标的为赔偿款65940元及案件受理费72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对被执行人黄庆、黄勇军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和土地使用权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6月1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通报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 强审 判 员  周国庆代理审判员  张娜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