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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安徽锦浩门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锦浩门业有限公司,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099号原告:安徽锦浩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法定代表人:何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卫峰,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王颍洲。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锦浩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锦浩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原告已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阜南县工业园区纬一路北侧建筑面积4727.88㎡的楼房一幢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锦浩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安徽锦浩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阜南县工业园区纬一路北侧建筑面积4727.88㎡的楼房一幢(房地权证号:南房字14B002**)。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春宇审 判 员  郝芝宏人民陪审员  李丛芝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闫翠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