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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刘绪同与王继斌、王传伦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撤回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绪同,王继斌,王传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990号原告刘绪同,男,生于1968年10月1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李传生,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燕,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继斌,男,生于1975年10月10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王传伦,男,生于1945年5月1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绪同与被告王继斌、王传伦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绪同于2015年6月1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继斌、王传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绪同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绪同撤回对被告王继斌、王传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绪同负担。审判员  卢圣月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庆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