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营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营民初字第102号原告王甲,男,1989年11月26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王乙女,1989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劲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