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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春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杨春武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331号被告: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春武,男,1952年8月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原告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春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其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69.8元,减半收取1384.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肇一畅审 判 员  王洪达人民陪审员  李艳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雪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