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少军与寇永强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军,寇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441号申请执行人张少军。被执行人寇永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7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寇永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寇永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寇永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选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