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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调确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许志龙、石杨镇中心小学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志龙,石杨镇中心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调确字第00007号申请人:许志龙,男,1986年10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为许涵)父亲。申请人:石杨镇中心小学,住所地和县。法定代表人:董斌,石杨镇中心小学校长。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许志龙、石杨镇中心小学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许志龙、石杨镇中心小学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5年5月29日经和县石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许涵治疗所发生医药费用共计19146元,全由校方全额承担;二、鉴于许涵伤情需要,校方再补偿许志龙人民币15000元(含护理、监护人误工、交通、伙食等全部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补偿款一次性付清后,双方再无权利义务关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庆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兰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