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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立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郭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立保字第00138号原告:高某某,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安民路**号楼。被告:郭某某,女,1986年6月28日出生,住西丰县陶然乡登云村*组。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的被继承人郭辉(已故)因民间借贷纠纷导致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郭某某的被继承人郭某(已故)名下的辽M60A**号轿车车籍予以查封,保全金额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郭某某的被继承人郭某(已故)名下的辽M60A**号轿车车籍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钟 平审判员 张颜歆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大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