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蔡某与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保字第158-1号申请人蔡某某,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被申请人刘某某,女,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蔡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楚珩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某某所有的价值48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执行线索:即被申请人刘某某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君平大道XXX号XX栋X单元X楼X号的房屋(合同备案号2***2)。申请人蔡某某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黑色奥迪牌汽车一辆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作出(2015)邛崃民保字第1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在48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刘某某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对担保人苏华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某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君平大道XXX号XX栋X单元X楼X号的房屋(合同备案号2***2),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蔡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黑色奥迪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前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沙马里体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