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裁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孟俊美与吴坤坤、刘金禄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俊美,吴坤坤,刘金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裁字第109-1号申请执行人:孟俊美,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吴坤坤,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刘金禄,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孟俊美与吴坤坤、刘金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坤坤、刘金禄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齐宣民初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保国审判员 焦丽明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子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