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法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王瑞与王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绛法执字第210号申请人王瑞,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玲,女,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所作出的(2015)绛商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玲至今仍拒不履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王玲有住房公积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玲在中国建设银行1401010010000008xxxx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至绛县财政国库支付局账户66210301030000000x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郝强强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邵梦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