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桦民执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胜利五金工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桦甸市滕泰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甸市胜利五金工具有限责任公司,桦甸市滕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民执字第727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胜利五金工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盛东被执行人:桦甸市滕泰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桦甸市胜利五金工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桦甸市滕泰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二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被告桦甸市滕泰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桦甸市胜利五金工具有限责任公司材料款36,735.00元。案件受理费718.00元,由被告桦甸市滕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查明被执行人桦甸市滕泰运输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二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的执行,保留债权。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逢珠审 判 员  张文亮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