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冯致雄与周尚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致雄,周尚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03号申请人冯致雄。被执行人周尚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三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平民三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福荣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