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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冯致雄与周尚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致雄,周尚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03号申请人冯致雄。被执行人周尚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三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平民三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福荣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