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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少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井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七少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井某某。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未检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月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井某某驾驶豫A×××××号大型普通客车沿本市二七区兴华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长江路右转弯时,与步行至此的被害人韩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韩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井某某拨打110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其抓获。现双方未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经郑州市公安局交���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人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韩某无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自首,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井某某驾驶豫A×××××号大型普通客车(179路公交车),沿本市二七区兴华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长江路右转弯时,与步行至此的被害人韩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韩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井某某拨打110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其抓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人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韩某无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井某某的家属代其与被害人韩某的母亲户某某在郑州仲裁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由井某某向户某某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现已履行完毕,被害人韩某的母亲请求对被告人井某某的刑事责任予以减免。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井某某的供述,证明在案发时间、地点,其驾驶179路公交车右转弯时,有人喊轧住人了,其下车后发现车的右后轮轧住了一个小孩,就赶快用手机拨打“120”和“110”报警。2、证人户庚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其接外孙韩某放学回家,韩某在前边走,其在后边跟着,当韩某走过长江路北侧花坛不远时,被一辆由北向南右转弯的公交车撞倒,公交车的车轮轧住了韩某。3、郑州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井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韩某无责任。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意见书,证明韩某系交通工具致颅脑损伤死亡。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了本案案发地点的情况。6、郑州仲裁委员会(2015)郑仲调字第2798号调解书、收条、申请书,证明被告人井某某已对被害人韩某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事实。本案另有公安机关的受理案件经过、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郑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出具的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由控辩双方提供,且均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井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井某某的指控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井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1、被告人井某某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井某某的亲属已代其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5年6月16��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审 判 长  石海滨代理审判员  李怡平人民陪审员  芦爱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樊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