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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执恢一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朝华与徐德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华,徐德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恢一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李朝华。被执行人徐德盛。申请执行人李朝华与被执行人徐德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中民初字第2555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李朝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现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中民初字第2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宝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姜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