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晨光、韦永志与鄂托克旗安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晨光,韦永志,白虎,鄂托克旗安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1496号原告李晨光,男,汉族,住河北省献县。原告韦永志,男,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白虎,男,汉族,住陕西省定边县。被告鄂托克旗安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陈小虎,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晨光、韦永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李晨光、韦永志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秋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